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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泸国税稽案告〔2011〕1号
发布日期: 2011-02-28
 

泸州市天工工程机械厂,主要经营工程机械及配件(除特种设备)、金属材料(除专营)。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泸州市江阳区国家税务局。

一、经查,该厂在20081120081231期间税收违法事实如下:

20105月我局根据《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中收到的受托协查信息,要求对泸州市天工工程机械厂接受广州九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00327597,金额:99,145.30元,税额:16,854.70元和号码:00327598,金额:96,153.85元,税额:16,346.15元)进行检查。通过对涉案发票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检查,以及对受票企业购买货物、取得发票、货款支付情况和对法定代表人、会计、仓库保管、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发现该厂从未与广州九喜商贸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上述两份发票是在20098月初,该厂收到自称是德扬实业有限公司的发的一份传真件,告知可以优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在验证通过以后再付款。之后,该厂按照传真上留下的手机号(13882793116)与对方自称为胡生的男士联系,双方约定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按7%支付手续费,谈妥后该厂于2009820左右收到胡生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过来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该厂按照胡生提供的收款人:汪斌、账号:6228480120201716418(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给对方转存了10,000.00元,但按照约定的7%应支付给胡生的手续费至今仍有5,995.00元未支付。

 通过对该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纳税申报表、企业开具的已抵扣未作进项转出的说明材料、案件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证实这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33,200.85元,至检查截止日期该厂未就上述进项税金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057)第一条第四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对该厂取得的两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额33,200.8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厂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33,200.85元从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该厂处以罚款66,401.70元。

该案已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将该案移送江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已进入起诉阶段。

该案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

 

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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